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包含两个内容:
一、亲属回避: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公务回避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2.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3.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整。一般由领导职务层次较低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回避;领导职务层次相同或者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4.特殊情况下,任免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5.机关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统筹协调安排。6.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